黑龙江导热油锅炉使用中的管理制度
1. 使用单位应依据黑龙江导热油锅炉的有关规定和出厂说明书的要求,明确间隔时间分析导热油的哪些性能指标,但至少每年应对其残碳(应≤1.5%)、酸值(应≤0.5mgKoH/g)粘度(变化应≤15%)、闪点(变化应≤20%)进行分析、当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含量超过10%时,应准时实行更换,再生等措施。
2. 黑龙江导热油锅炉必需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。不同的导热油不宜混合使用。需要混合使用时,混用前应由导热油生产单位供应混用条件的要求。
3. 规定本单位导热油使用温度、出液与回液的温差及膨胀黑龙江器内的导热油允许温度(不得超过70℃以免氧化)等,并应有相应的调整爱护装置。
4. 严禁人为混合水、酸、碱及其它杂质。
6. 明确做好分析资料保存、更换,混用后应在《有机热载体炉登记表》上做好记录等工作。
为了准时把握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状况,同时便于发生事故(故障)后查明缘由及责任,应做好黑龙江锅炉房的各项记录,以促进锅炉的安全平稳运行。好了,以上是小编给大家分析的黑龙江导热油锅炉使用中的一些管理制度,希望大家有时间可以看一下,后期有任何问题,大家可以及时在网站给我们留言。